為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穩妥推進我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助力鄉村振興,我廳草擬了《安徽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我們將非常重視您的意見和需求,對于科學合理的將予以充分吸納,您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的方式反饋您的寶貴意見(反饋意見請在標題標注“安徽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指導意見反饋意見”字樣)。
郵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黃山路619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郵編:23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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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
安徽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完善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市場化配置范圍,健全城鄉統一的建 設用地市場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 促進法》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穩妥推進我省集體經營 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 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 格局,形成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城鄉統 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穩妥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 市,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同責,激活土地 要素,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為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生態美的 新階段現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維護土地公有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集 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體系,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 權相分離,落實所有權、使用權權能。堅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必 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嚴守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等空間管控邊界,嚴格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先推進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入市,落實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升效率的要 求,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堅持合理分配增值收益。落實農民集體對集體經營性建設 用地自主管理和民主決策,確保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開透 明,合理平衡國家、集體和農民利益。
(三)目標任務。通過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 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使用權權能、程序和服務監管 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等,為全面開展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礎,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 施。
(四)適用范圍。根據自愿原則,各市可在轄區范圍內選 擇具備條件的縣(市、區)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綜合考慮不同地域、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產業特色等因素,優 先選擇入市需求集中、集體和農民有意愿、工作基礎好、管理 水平高的縣(市、區)。
二、實施內容
(一)入市范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 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現狀為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土地所有權 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 有償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 規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合同約 定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二)入市主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代表集 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依法 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入市的實施主體,尚未依法取得法 人資格的,可以通過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 市,并就委托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三)入市程序。
1.民主決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在本集體經濟 組織內部,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確定入市方案、委托、收益分 配、資金使用等事項,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規劃條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應當完成擬入 市宗地勘測定界。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 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 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并會同 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3.方案編制。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 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 等方案,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 準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起始價、 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入市地塊出讓、出租等方案經本集 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確定后,由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入市書面意 見。
4.方案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 工作日,將土地所有權證明、出讓出租方案、入市書面意見等 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 同有關部門開展審核工作,對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 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提 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 行修改。
5.公開交易。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規定納入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在土地市場或者指定的場 所、媒介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況和交易的時 間、地點等信息。具體交易流程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有關規定 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入市宗地信息、成交價格、稅費 繳納和收益支出等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6.簽訂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經公示完畢后,交易雙方應 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 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 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 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 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并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 源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合同信息 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
7.辦理登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 及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 不動產登記。
(四)完善收益分配機制。
1.入市地塊價格評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并及 時更新本地區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根據當地集體建設用地 基準地價,開展入市地塊的價格評估。土地所有權人和實施主 體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產業政策等綜合確定出讓、出租起 始價和底價。
2.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由市、縣 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 金按不高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15%進行征收。
3.規范集體收益內部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集體內部分配入市收益時,按照集體經濟組織不高于35%,成員 不低于65%的比例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 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 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 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 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 源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將入市收益納入 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況納入信息公開內容, 接受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管。
(五)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依法取得的集 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 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另有 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不得 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相關約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使用權轉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一并 轉移、抵押。
(六)保障措施
1.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引領。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鄉鎮為 基本單元,統籌考慮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產業布局,在組織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村莊規劃時,統籌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 用地規模。鼓勵將存量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為工業、商業等經營 性用途。
2.落實用地計劃保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年度新增 建設用地計劃,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做出合理安排。市、縣 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 應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總量、結構、布局等作出科學 安排。
3.完善使用權抵押機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 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 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 建設后,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 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 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
4.嚴格用途管制要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 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規劃條 件。若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由原審查機關審查同意后, 重新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土地價 款,集體經濟組織向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及相關稅費。
5.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監管 制度,通過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入市價格監管、開發利用 申報、供后動態巡查、用地誠信建檔等措施,構建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入市全程聯合監管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 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落實監管職責,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提出、 誰監管”原則對合同約定事項實施監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成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聯 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相關工作,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自 然資源廳。各成員單位要履職盡責、積極作為、協作配合。省 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工作調度,具體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 進、評估督導等工作。實施地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 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編制實施方案。實施入市工作的縣(市、區)要結 合地方實際,編制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區域概況、入市程序、 重要制度安排、相關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經縣(市、 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自然資 源廳備案。
(三)明確工作職責。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集體經營性建 設用地入市的管理工作。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當 地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牽頭協調和指導相關工作。各地要加強 跟蹤指導和檢查評估,注意分類指導,健全激勵和容錯糾錯機 制,允許進行差別化的探索,切實做到風險可控。
(四)積極穩步推進。縣(市、區)按照邊推進、邊研究、 邊提煉、邊完善的要求穩步推進入市工作。依據第三次國土調 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等成果,摸清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現狀,明晰具體地塊信息。重點對健全交易規則、明確入市程 序、保障合法權益、完善收益分配等相關工作進行探索,形成 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
(五)注重宣傳總結。實施入市工作的縣(市、區)要準 確把握政策導向,準確發布政策解讀和市場信息,形成良好輿 論環境,妥善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及時總結好 的經驗、做法,形成基本的制度體系和運作模式。國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指導意見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轉載自: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公眾號